聊城念窑行政拆除维权纪实

时间:2016-05-09 11:36: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备受广大网民关注的聊城念窑16户拆迁案,目前有了新的震惊消息。2009年7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等部门执行聊城市政府行政拆除,对任金月执行强制拆迁。但在面对数百执法人员违法拆除,最终拆迁户暂时保住了他们合法的房屋。
 
  执法队伍凌晨出动,社会不明分子参与
 
  凌晨4时许,执法队伍开始在振兴路集结。该队伍中主要部门及主管人员有:东昌府区副区长李静;市委办公室某主任;新区办事处赵、王书记、主任;市拆迁办有关人员;市建委执法局。另外除拆迁执法外,还有公安巡防人员近30人,手持盾牌。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执法队伍中还有40多名社会不明分子,这些人大部分秃头、身着纹身, 像社会痞子。事后据了解,新区办事处下属居委会及工作部门的人员,大部分也要求参加这次拆除行动。据统计这次执法律队伍大约近500人。
 
  在这次执法中,动用工程机械3辆,其他车辆十多辆,还有搬家公司的车辆。
 
  上千群众围观,民众拭目以待
 
  执法队伍对任金月进行强制拆迁,时至上班高峰。拆除现场聚集了近千名群众围观。同时振兴路及东侧南北路发生不同程序的拥堵。普遍群众对于这次执法执反对意见。在群众了解到被拆迁人所说的该拆迁项目拆迁证、拆迁裁决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及向区、市、省三级法院立案数次均未任何答复时,大部分坚决支持被拆迁人。
 
  对立 近升级,个别被拆迁人被抓走
 
  虽然这次是对任金月个人房屋的拆除,但其他15户因为与其一起诉讼撤销拆迁许可证,所以他们也一起参加了这次维权活动。这些被拆迁人站在任金月房顶上,表示对违法拆除的 大愤慨。
 
  最后,任金月及其女儿、儿婿;王德臣及妻、女儿共五人,被拆法人员强行抬至车上,送到派出所被看管。在抬走时,大部分都是八、九人,两、三个抓一支胳膊,两、三个抓一条腿。在这过程中,其中王德臣妻子小利左胳膊被抓肿、背部在触地拉动时擦伤严重,王德臣被几个人扔到车上,腰部严重受伤。
 
  在派出所被控制到下午18时左右,被抓的人均被派出所放出。
 
  保留复议权利,要去省政府讨说法
 
  当日,在强制拆迁前。任金月执意要执法文书。经过再三要求,执法队伍来拿出聊城市人民政府拆除决定书复印件,没有向任金月送达原件。
 
  在收到该拆除决定书复印件后,任金月表示会马上去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信访,坚定信心讨要说法。
 
  四轮行政诉讼三级法院不给立案,拆迁违法没有说理处!
 
  为什么被拆迁人如些对拆迁意见大?这还要从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裁决的违法行政诉讼立案开始说。
 
  关于拆迁行政裁决:任金月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没办法,选择向省建设厅行政复议,复议驳回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也没有任何答复。
 
  关于拆迁许可证:任金月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未答复去省高院立案,未答复向省人大常委立案监督。没办法,选择向省建设厅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不受理;向济南市中区法院行政诉讼省建设厅不受理,胜诉后省建设厅受理;省建设厅受理后驳回申请,又向东昌府区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未答复去聊城中院立案,也没有任何答复。
 
  当日下午,几名被拆迁人再一次到区法院、聊城中院督促立案,仅聊城中院宋法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情况。
 
  拆迁许可及裁决违法多多,被拆迁人表示会保房到底
 
  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违法之处,所附如下:
 
  一、“拆迁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不是适格的拆迁人,被告曾两次给其核发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违法
 
  根据刘长城与被告拆迁许可行政诉讼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6)聊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中可知,当时被告在二审中的辩称如下: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受聊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储备和经营的单位,该中心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而是按照 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招标拍卖。
 
  既然不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当然就不可能是适格的拆迁人了。所以两次折迁许可证颁发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二、“拆迁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当时申请拆迁许可证时,不可能提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五类必备的资料,被告曾两次给其核发本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也违法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 (2006)聊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聊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聊计投资函(2003)29号《关于下达聊城市土地储备项目预备计划的函》、聊城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2003)聊规字第02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7月15日《关于下达折迁储备土地的通知》、《安置方案》、《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等资料,不符合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被上诉人聊城市折迁办根据上述资料即为原审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由于原告不可能看到本项目拆迁许可证办理时的材料,但根据以上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得出被告核发拆迁许可证违法事实。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颁发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许可证是在公告拆迁许可证前一个多月颁发的,程序违法
 
  通过估价报告后所附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可知:发放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而就此次拆迁许可证公告的时间却为2005年11月25日。由此可得出: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一个月后,被告才进行的拆迁公告。这严重不符合“同时”的要求。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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