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16-04-19 16:45: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2009年4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1023号文批准征用周市镇、陆家镇、玉山镇集体土地19.996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昆山市2008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周市宗地十 东:农田 南:农田
 
  西:河流 北:农田
 
  周市宗地十一东:道路 南:河流
 
  西:农田 北:农田
 
  陆家宗地二 东:道路 南:农田
 
  西:农田 北:道路
 
  玉山宗地十四 东:道路 南:农田
 
  西:农田 北:村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 周市镇朱家湾村26组(原庙浜村)土地1.7624公顷(26.44亩);
 
  2: 周市镇朱家湾村21组(原庙浜村)土地3.8354公顷(57.53亩);
 
  3: 陆家镇邹家角村8组 土地7.8666公顷(118亩);
 
  4: 玉山镇火炬村23组 土地7.5877公顷(113.82亩);
 
  5: 玉山镇火炬村24组 土地4.6169公顷(69.25亩);
 
  6: 玉山镇南星渎村1组 土地0.5787公顷(8.68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面积
 
  (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19.886827农业人口2万元/人,保养人员实行征地保养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园地0.043327
 
  其它农用地0.066027
 
  建设用地5.209627
 
  未利用地1.042027
 
  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中含以土地补偿费70%计算的安置补偿费;征用其他农用地不进行人员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 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
 
  2、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0%计补。(粮油作物按夏熟40%,秋熟60%计补)。
 
  3、 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4、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对剩余劳动力、被抚养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2、对被保养人员实行征地保养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自本公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
 
  周市镇朱家湾村26组(原庙浜村)4月3日-4月12日周市镇人民政府4月13日-4月18日
 
  周市镇朱家湾村21组(原庙浜村)4月3日-4月12日周市镇人民政府4月13日-4月18日
 
  陆家镇邹家角村8组4月3日-4月12日陆家镇人民政府4月13日-4月18日
 
  玉山镇火炬村23组4月3日-4月12日玉山镇人民政府4月13日-4月18日
 
  玉山镇火炬村24组4月3日-4月12日玉山镇人民政府4月13日-4月18日
 
  玉山镇南星渎村1组4月3日-4月12日玉山镇人民政府4月13日-4月18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周市镇人民政府、陆家镇人民政府、玉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昆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地复〔2009〕32 号
 
  关于2008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昆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们报来关于2008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照所报方案,对2008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用土地所涉及的村(组)进行经济补偿,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员作出妥善安置。
 
  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同时,请财政、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耕地在册面积核减、被安置人员农转非和粮油关系的转移等工作。
 
  周市镇人民政府、陆家镇人民政府、玉山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安置补偿方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征用土地后的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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