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19 16:50: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征安补[2011]第18号
经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15日批准同意《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分局[201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后),同意具体补偿安置事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栖霞分局按其公告内容组织实施。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
(盖章)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栖霞分局[2011]3号)(“川气东送龙潭高中压调压站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