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农业部门就此展开的调查,土地征用是目前农村土地矛盾中最突出也最令人头疼的问题。
●在土地征用问题中, 先需要从政策层面上关注的是补偿费标准问题和补偿费的公平问题
●随着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结构调整的深入,征用农地将不可避免,如何研究制定一个更加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土地补偿办法,对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以及增加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据农业部信访处粗略统计,今年上半年农民来访内容的百分之三十多为土地问题。而中央和农业部最近严令整顿农村土地市场的通知,也从更高层面上证明了这点。土地问题已成为目前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 。一位资深农业专业近日从东南及西南农村考察回来后直截了当地指出,农村土地征用中的不规范和不公平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不能不引起强烈关注。 主要问题:农民的发言权在哪里?
土地征用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农民作为土地承包者在这一话题上通常是比较被动的。那么,农村土地征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到底有哪些?概括来说,这些问题主要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太低,有的一亩地仅补偿几千元或者干脆以租金的方式强占耕地;土地溢价与土地补偿费差别过大,有的征地后转手卖十几万甚至几十上百万元一亩,但给农民的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征地行为不规范,有的假借各种名义强行征用农民土地搞园区;土地补偿费管理五花八门,有的将补偿费直接给农民,有的给村里,有的给乡镇;征地补偿措施不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得不到保障,等等。
在这些问题中, 先需要从政策层面上关注的是补偿费标准问题和补偿费的公平问题。如果做一下统计,在所有因为征地而引发的矛盾中,百分之七十甚至更高都是围绕补偿费问题的交战。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上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补偿费标准争议:按照现行的政策性补偿规定,补偿费是由被征土地三年来的平均产值乘以若干倍,通常是六到十倍,加上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面附属物构成。这一标准对失地农民的当期效益而言无疑是一大笔收入,但对农民的长期效益来看就成了负数。因为农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保险等都是依附在土地上的,*而补偿标准只以年收益的固定倍数为限,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各种社会保障。*按照这一标准,许多地方一亩地仅仅补偿7000元左右,即使全部存到银行一年的利息收入也才一百多元,无法补偿生计。这就难怪一些农民不愿耕地被征从而引发矛盾。
补偿费的公平问题:也就是补偿费应该补给谁的问题。征地补偿费是直接补给农民还是补给乡村集体,各地的做法很不一样。如果一亩地的补偿费仅仅数千元,补给谁都不太显眼,问题是农民的地被低价征用之后,价格常常飞涨甚至暴涨。这种巨大差额是否应该补偿给农民一部分。如果应该补偿,这么大的差价直接补给被征地农民肯定是对村集体其他人的不公平,也构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目前许多地方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都在积 探索,有将承包地重新调整而把土地补偿费集体使用的,有直接给被征地农民的,也有一半给个人一半集体分配的。方式多种多样,实际上对政策上的说明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几组数据:看征地安置中存在的矛盾
征地安置的矛盾, 先表现为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与征地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对比: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统计,仅2002年, 由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收入为2419.79亿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面积12.423万公顷,占总征地面积的58.52%。其中招标拍卖挂牌的为1.81万公顷,收入968.55亿元,其余主要是协议出让。2002年,使用权出让的收入 平均为12.97万元/亩,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23.47万元/亩,招标拍卖的收入平均为35.67万元/亩。
与如此巨大的土地收益相比,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利益又是如何呢?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虽然具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左右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释因:征地安置中存在矛盾,一个原因是由于土地管理法规的不严密和计划经济下的思维定势,从思想观念与操作行为上造成对土地补偿与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另一个原因是有的地方政府超越职权,无限使用对土地的“征用”权,乱征滥征,且多征少补,损害了农民利益。有的则把宝贵稀缺的国土资源作为地方上“原始积累”和政府消费的财源,并因此容易滋生腐败。 完善征地制度 维护农民利益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征地制度应当考虑 、各级政府与农民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均衡,切实维护 的利益,维护农民的利益。
对被征地农民如何支付“完整经济补偿”?不少地方已经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上海社科院研究员、教授楼培敏认为,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制度安排要有相应的政策配套加以支撑或者限制。加以支撑的,例如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对于征地农民的就业难题,政府无法也不可能包下来解决,因此,积 的方法是扶持和激励就业,尤其要鼓励自主创业。又如,限制土地收益进入个人消费领域,以保障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安全使用。
二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基金,帮助农民缓解仅靠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例如,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通过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缓解,耕地的复耕可以设立复耕基金,等等。基金来源于土地收益分配前的必要扣除。
三是要给征地农民一点“自由资金”,让他们有一个自由发展、自主创业的空间和资本。
处于经济高速成长、社会快速进步的中国,以大规模的土地开发促进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是必要的。由于耕地资源稀缺,经营规模狭小的实情,必须加强对国土的管制。因此,依照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和规律对征用土地进行赔偿的原则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