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应该发给谁?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占谁的地就应该补给谁。可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
在农民日报近几年收到的大量反映征地问题的来信中,有关补偿费被挪用,因而并没有完全发到农民手中的信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有巨额的补偿费被县、乡政府占用,挪作盖楼堂馆所、买汽车的;有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和开发商勾结在一起,联手压低补偿费标准,从中共同牟取暴利的;还有的村干部以办公益事业为名,将安置补偿费窃为私有,任意挥霍的等等。总之,大量的本该补偿给失地农民作为今后生活生产的费用,却“补偿”了一些干部的嘴,“补偿”了一些干部的公费旅游,“补偿”了政府盖的一幢幢办公楼。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整个补偿费中所占的比重很小, 有的地方这笔费用只有几千元,而且很容易算清,所以很少有被截留、挪用的。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一个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少的可以得到一两万元,多的可以得到三五万元。如果一个村上千口人,加起来就是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元,一些干部眼睛盯着的就是这些钱。他们借口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而集体的管理者,包括管理者的上级领导—— 村干部和县乡上级负责干部们有权运用这些钱做修路、建学校这些公益事业和投资办厂为乡亲们谋福利,但是,由于缺少监督,数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甚至被挥霍掉了。
还有,现在征地补偿费太低也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相当多的地方用一两万或者三四万元就将农民打发了。地征来后,一转手一亩地就被卖到十万二十万元甚至更高的价格,而在这些钱中,本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应该归入征地补偿费中的。不仅如此,有的地方官员帮开发商压低补偿费标准,从而降低开发成本,然后收取好处费。其结果,肥了开发商,养了一批贪赃枉法的官员,吃亏的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当前,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大批的“三无农民”,他们无地可种,又无钱经商做买卖,随着那点补偿费被吃光花光,他们日益陷入困境。他们的遭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补偿费过低,又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跟上所造成的后果。记得某媒体曾作过这样的报道,在辖外一个繁华的都市边缘,一位外来记者看到大片很破旧的房子,他感到这和当地的风景很不协调, 便问当地的官员:为什么不拆掉这些房子?官员回答:拆不起呀。占地拆房子就要向这些房子的所有者—— 当地的农民每户支付高额的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费。这个事例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当征地补偿费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那些企图通过炒卖土地而获得暴利的人的“冲动”;相反,如果征地补偿费过低,使占地的人可以通过很少的投资获取高额的回报,那么,滥占耕地之风就只会愈演愈烈。
现在一些省市政府也注意到了征地补偿费过低和在补偿费发放过程中需要强化监督机制问题,正在着手制定一些相关的改进措施,如一些省市已经采取全程监督补偿费发放过程和将要采取在一定范围内相同的地理位置实行统一的征地补偿费标准的政策等等。我们相信随着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日益深入人心,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过低等一系列问题终将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