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兴建的广州市华南路二期工程路段,按照规划要经过太和镇大源村,需要征该村的4公顷农田和山地,由太和镇有关部门承包。但是大源村十三社村民经过多方的调查后,惊奇地发现镇里的领导没有遵照有关征地补偿标准,村民征地补偿款竟然“缩水”了200多万元。
太和镇给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水田每亩是7.5万元,山地为4万元。而华南路桥公司和镇有关部门签定的合同规定水田每亩为85000元,山地是5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为一万一千元,还将所有征地补偿款按照一比二比七的比例分给镇、村、社三级。这样,十三社能拿到的补偿费只有一半左右。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源。因此,当 建设需要用地时,必须合理补偿农民的利益,广东省1995年起实施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不得挪用、侵占。
但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3社的农民,本该得到的征地补偿款,先是被扣减再被截留,最后到手的所剩无几。那么,镇村两级行政机构为什么胆敢截留征地款?一是政务不公开,隐瞒征地实价,二是有区政府文件做依据。白云区政府1993年下发的《关于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当归土地所有权经登记的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各级不得层层截留;镇、村如需统筹部分数额作为发展集体经济、建设道路、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应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前一句说不得层层占用,后一句却说可统筹在“一定比例内”,正是这个自相矛盾的规定,为镇村侵占农民征地款提供了借口。政务不公开,而且以违反上级法规的土政策行政,看来是问题的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