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土地征用及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株洲市人民政府[2006]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爱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株洲市芦淞区龙泉村:5.604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宅基地、道路按10000元/亩
水塘按16200元/亩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宅基地、道路按15000元/亩
水塘按34200元/亩
四、青苗补偿费及房屋补偿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06]20号文件标准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六、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在被告知补偿之日起15日内向征地拆迁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复核。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7月1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株洲市人民政府[2006]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市储备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被征地单位、征地面积:
株洲市芦淞区谭家段村、燎原村:1.6525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宅基地、林地按10000元/亩
自留地按16200元/亩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宅基地、林地按15000元/亩
自留地按34200元/亩
四、青苗补偿费及房屋补偿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06]20号文件标准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六、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在被告知补偿之日起15日内向征地拆迁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复核。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6月2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04)政国土字第572号
三、批准征用土地面积:0.6374公顷
四、批准用途:北大门商业步行街项目用地
五、批准时间:2004年6月22日
六、被征地单位:石峰区清水塘办事处竹山居委会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7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株洲市福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08)政国土字第482号
三、批准征用土地面积:0.2476公顷
四、批准用途:服装加工、车配件加工等项目用地
五、批准时间:2008年6月3日
六、被征地单位:芦淞区龙泉办事处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