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的分析
时间:2016-04-15 15:54:25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受案数量难以预料。
一般来说,征地拆迁非诉执行收案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有效遏制了随意征地;二是农用地转用的集中审批。目前,征地一般是分批次集中审批,农用地转用又要经过统筹安排,指标有限,所以征地呈现出阶段性;三是用地人的经济实力。用地人经济实力强,自然就会放宽补偿标准达成拆迁协议,反之就只能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还受政府招商引资影响,政府招商引资力度大的,土地需求量就大,相应的征地拆迁执行案件也会增多。
(二)拆迁面积普遍较大。
1、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较大空间存放农具和农产品,房屋普遍宽敞;2、农村建房成本低廉,花少钱建大房;3、规划要求不严。农村建房只要不与重点工程和城镇总体规划相冲突,就能获得许可,并且占地面积大,也没有层数和高度限制;4、审批手续简便。一般只要村组同意,报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就行了,审批手续简化的多;5、监督机制不完善。农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超面积建房,农民不可能相互监督。另外,土地管理部门也监管不严,只要不是完全没有经过审批或在特殊地理位置上,一般不会对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处罚。
(三)案件争议焦点集中。
综观近年该类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不是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而是拆迁安置的补偿数额,即使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也不过是增加补偿的谈判筹码。农民也清醒的看到,在现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将被拆除已是不可能逆转的事实,能使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才是其最有用、最实惠的目的。
(四)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救济的少。
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可是,征地拆迁中,即使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存在很大异议,也很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 先是老百姓不懂救济途径。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征地补偿裁决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裁决如何申请、裁决的时间、裁决的部门、裁决的操作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复查,普及率低,老百姓不懂这些救济途径也就不足为奇;其次是老百姓不信救济途径。他们认为地是政府在征,钱是政府在给,根本不相信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再次是老百姓不想通过法律途径。通过法律途径不仅要相应费用,还要花费很大精力,而且也不见得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相反,如采取过激方式,甚至进行暴力对抗,不仅能维护合法权益,还能够实现超实际价值的补偿目的,也就根本不愿寻求法律的救济。
(五)强制拆除比例高。
司法实践中,进入审查程序的征地拆迁案件,几乎没有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的,又基本上是动用了强制手段, 少出现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或者签订补偿协议后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造成这种态势,其中不泛被拆迁人的要求过高,甚至故意刁难,当然还有不容忽视的以下原因:一是政府催得急。征地拆迁的顺利与否,关乎城市建设进程、招商引资成败、经济发展大局以及个人政绩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利益和有关人员的升迁,因此政府会通过各种方式促使法院尽快拆除;二是用地单位求的紧。缩短建设周期会给用地单位带来不菲经济效益,所以,他们指派专人坐阵法院实行软磨,甚至还承诺负担执行中的所有费用来劝说法院拆除;三是法院难有协调余地。法院执行的征地拆迁案件,政府不会增加补偿额度,被拆迁人又不会降低要求,法院无法协调结案,拆除也就无法避免。
(六)容易引发申诉、上访。
房屋是农民最值钱的财产,无论好坏都是农民人格整体的一部分,多少金钱都不足以弥补内心巨大的失落感。并且,征地拆迁一般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所处的地理位置蕴含着较大的经济效益,利益矛盾突出。同时,被拆迁人之间大多属于家族亲属关系, 易形成集体性对抗,引发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还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