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1 08:03: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裁决书》一经依法送达既具有执行的效力。当事人未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拆迁裁决时效履行期间自觉履行的,或者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行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没有作出申请期限的规定。司法强制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关于申请执行拆迁纠纷裁决的期限,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虽然,《房屋拆迁裁决书》也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毕竟规定了具体的履行期间。所以我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内提出申请比较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假如房屋拆迁当事人既提起了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司法过程远远超过《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要不要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内提出申请呢?我认为还是应当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怎么办呢?一方面,相信人民法院会作出妥善的处理,我们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与第九十五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用词是不同的,另一方面也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也有待完善。
所以,不论拆迁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只要拆迁当事人未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自觉履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均应在《房屋拆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的18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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