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评估原则

时间:2018-09-21 08:03: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公平原则

本原则要求房地产评估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提出一个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与拆迁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不得承担本评估机构项目的拆迁评估业务;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公平对待拆迁当事人,公平对待同一拆迁项目中的所有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不与一方拆迁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另一方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评估程序,不断改进评估技术,利用先进评估手段,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评估效率;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有关评估情况,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

二、合法原则。

本原则要求拆迁评估应以被拆迁人所占有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等方面。在合法产权方面,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地产权属证书和可确权的书证为依据;在合法使用方面,应以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等管制为依据;在合法处分方面,应以、法规或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

三、替代原则。

本原则要求拆迁评估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值。其中,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评估房屋处在同一区位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等级、装修等方面与评估房屋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同一区位范围是指与被评估房屋具有替代关系,会相互影响的房地产所处的区域范围。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中,可以与被评估房屋密切相关而又具有一定替代性的房地产作为参照物进行评估,并依据其存在的差别作适当修正。

四、估价时点原则。

本原则要求拆迁评估时应将《许可证》和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时间作为同一拆迁工程项目统一的估价时点。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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