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30 15:33: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件概述:
我是西安市长安区滦镇下滦村村民田xx,我村116户村民起诉长安区政府在我村违法征地,2014年12月中旬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但法院要求所有起诉人必须为原土地承包人也即户主,但一些原土地承包人年老多病,有的已经去世,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在户主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其它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诉权?譬如我家土地原承包人是我的父亲,但他上了年纪且有严重糖尿病,长期卧床不起,我作为家庭成员能否参与起诉?
律师回答:
1..起诉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法院:
条“有下列情形 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3.诉讼时效:
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