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31 15:17: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事关拆迁的信息: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例如:
①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③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④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⑥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为避免“公开的信息群众不关注、群众关注的信息不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积 主动高效地向全社会公开百姓最关注的信息。
如果政府不愿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老百姓就没有办法了吗?不是的,老百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就上述信息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议大家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尽量选择特快专递的方式有利于证明送达申请的事实和应对行政机关拒收申请的情况。)
经过政府信息公开后,老百姓通常可以得知以下结论,从而有理有据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①征地批文是否齐备
②征收决定是否真实有效
③依法公告是否有效进行
④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⑤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⑥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依法进行
►征收人在征收中应当准备“事先”准备的证据
① 拆除房屋许可证;
② 房屋拆迁公告;
③ 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④ 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资金金额、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⑥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房屋拆迁费、电话拆迁费及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有关凭证;
⑦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⑧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⑨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
►征收方“等不及”“想拆就拆”时应该准备的材料证据;
很多当事人的房屋在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征收方会“等不急”;从而会面临被征收方拆除的情况,但是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方也不是”想拆就拆“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且申请机关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证据: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树立证据意识——手握证据,不惧拆迁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百姓一定要树立起证据意识,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必须遵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的准绳相对来说是非常明确的,即把已有的法律法规应用到具体案件之中,而更加困难的往往是确定事实。用我们自身的角度去叙述案件经过是不够的,我们称之为片面之词,不具有有力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更甚者有可能会演变为强词夺理。
那么如何使我们的“片面之词”转化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关键就要看我们手中握有的证据,这些已有的证据就是能够使“片面之词”与法律相结合成为维权利器的结合点,只有有效利用这些证据才能扫平维权障碍获得最终的维权胜利。
切记,只有手握证据,才能不惧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