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1029:董国女、路永强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王某等3人胜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
胜诉案例1029:董国女、路永强律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王某等3人胜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
【案情概要】
2017年1月10日,王某等三人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方山县二零一二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13】320号)。2017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晋政行复决字【2017】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王某等三人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风采】
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审理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坚定自己对法条的正确理解,用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庭审清晰的陈述,使本案在最高院获得胜诉裁定。
【案件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关于方山县二零一二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13】320号)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是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认定涉案批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董国女律师与路永强律师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正确的法条理解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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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董国女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董国女律师多年来专业从事土地房产、征地拆迁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验,被称为“农民土地权益斗士”。2002年从业以来,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侵权及房产类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了的合理补偿,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认可。
路永强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副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路律师是业界卓越的行政诉讼维权专家级律师,是业界最早一批专注行政诉讼、企业拆迁补偿案件处理的律师之一,是中国企业拆迁律师团创始人之一,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执业近10年所代理的业务受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企业报》、《中国产经新闻》、《京华时报》等众多媒体的采访报道。被誉为“中国企业拆迁维权律师”,“中国企业拆迁律师团创始人之一”。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批准,专注行政诉讼、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政企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性律所。本所主任董国女律师自2002年执业以来的16年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起一支以业务能力精湛、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核心的专业律师团,维护了无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全国各省市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社会法治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