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2019年政企纠纷十大胜诉案例之五】北京市繁华地段数百亩园林企业遇拆违,政府文件被撤销,数亿资产得以保全!
【基本案情】
北京xx园林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经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园林施工、苗木养护和销售等业务。2000年,通过招商引资,xx园林公司与北京市xx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获取290亩林地用于苗圃的建设。园林处于市内较繁华的地段,交通便利。为了xx园林公司更好的发展,按照合同约定及在政策的支持下,2003年,xx园林公司向当地乡政府申请建设配套设施用房,获取批准后开始建设。
2008年,公司向政府提出在园林内建设xx休闲项目。当地区政府联合相应的部门召开会议,批准了该园林公司的xx休闲项目建设并给予了建设指标。而且会议纪要明确允诺可以先期开工。经过批准后,xx休闲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建设需要的相应手续。经过多年辛苦精心设计、养护,园内草木繁茂,品种多达几百种,环境优美,一片生机勃勃。园林经营也是欣欣向荣。然而,2019年7月25日,当地乡政府却在园林大门口张贴一份《告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xx休闲项目园林院内:位于xx地点xx休闲项目园林内所有房屋未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设。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8月1日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乡政府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2019年8月1日,当地乡政府又张贴了一份《强制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决定:xx休闲项目园林园内所有房屋:未经过区县主管部门批准,位于xx项目园林院内所有房屋属于违建,2019年8月8日对园内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面对一张张被张贴的通知,园林公司也是很迷惑,自己一直合法经营,不仅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且解决很多村内人员的就业问题。园内的建筑也都是经过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怎么突然就变成违法建筑呢?而且还要面临被拆除。眼看着快要到通知上告知的被拆除日期,史先生焦急万分。经过朋友介绍,史先生找到我所的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希望两位律师能够帮助其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
本案的主办律师是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园林公司预约了两位律师来所进行咨询。董国女律师、路永强律师及其团队的其他律师一起接待了公司负责人。听完负责人对案情的介绍,团队的律师们对于该案件从法律、法规、政策、案例及过往办过的类似案例角度逐一展开分析讨论,并为本案制定了相应的办案方案。听完研讨会上各位律师的对案件各个角度的分析及办案方案,负责人认为方案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办案第一辑:前期调查准备工作。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其他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进行案件材料的研究及法律调查,发现涉案土地不仅绿地还是绿化隔离用地而且查询到相应的政策文件。对于xx休闲项目建设也调取到一些比较有利的材料。调取到的这些材料成为日后提出撤销拆除文件之诉强有力的证据。办案第二辑:财产保全准备工作。拆迁迫在眉睫,在启动撤销之诉之前,为了更好的保全涉案公司的财产。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其他团队律师先后向相应部门发出律师函以及财产保护申请。办案第三辑:提起撤销之诉。经过前期调查和分析,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其他团队律师认为乡政府行政执法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之处,如送达方式不合法、做出拆除的主体无职权、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查、没有听取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等。这些违法点严重侵犯了涉案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通观全局,涉案乡政府作出的行为显然是违法。明确上述利害关系之后,律师以乡政府为被告向朝阳区法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一、关于拆除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二、关于违建认定的行政机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重点提示】
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其他团队律师郑重提示,第一、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将书面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二、依照上述规定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三、拆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缺少上述任一法定要件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第四: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一般要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核实规划情况,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送达等程序。在这些环节中,行政部门不仅要保证行为实体上的合法性,也要严格根据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任何违法的文件、行为或程序都不能作为其执法的合法性依据。
【裁判要旨】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但并未明确建设义务主体,被告所提交证据没有对于涉案建筑的具体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现状、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材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告直接以张贴方式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且在行政程序中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理由和意见,未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