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10:34:00 作者:楹庭律师团
近日,楹庭律所接待了一位当事人。这位当事人所在的企业于2012年11月初与当地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以628万元进行购买开发区一宗20亩的国有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签约1周内该公司向管委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628万元,管委会本来同时交付该宗土地,但谁知这一等就是5年,直至2017年初,这位当事人无奈之下找到了北京专业负责企业拆迁的董国女律师、路永强律师,并委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对开发区管委会及该市国土局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这家企业遇到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这类企业在不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面临亏损的风险,在购买土地的时候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你买了一块土地,想要用于生产经营,可是好多年过去了,那片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工作都没有完成,那么,这些年的损失应该怎么办呢?
经过前期了解情况及调查取证,该企业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主张自己权利:
1、《挂牌成 交确认书》证明出让的事实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出让事实及约定交付时间和违约金;
3、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证明履行付款义务;
4、催促管委会和国土局的催告书及邮寄单据,证明多次催促;
5、提交损失证明,包括出让金、利息、契税、建设前期投入、勘探费、人工费、预期损失、由于土地厂房未建成导致自己它处租赁厂房所产生的租金、投产违约金、设备损失、土地使用税等。
6、一直为项目建设在办理各种手续,因被告不能按期交付土地,而不能投产造成预期年利润,要求予以赔偿;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 二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二十九条规定。
一系列维权的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该企业对当地主管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2017年3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3次开庭。判决开发区和国土局败诉,赔偿该企业主张的大部分赔偿数额总计超过1000万元,获得了应有的补偿。
在各地招商引资以及招拍挂中时常会遇到这类案件,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和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却迟迟无法实际使用土地,或者获得土地后由于城市规划改变而无法进行建厂投产,企业一边要租用别人厂房,一边又要支付高昂的土地购买费用及维持费用,基于政企关系的维护,开始企业都是想方设法跟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但迟迟不能解决之后才会想到找律师介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几个能像这家企业一样背负这样一个大包袱而生存下来呢?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会面临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这时合理的做法不是放置不顾,而是拿出法律工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毕竟在这是一个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