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7 14:12: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很多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便意味着能够获得赔偿,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联系。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对于赔偿或者补偿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北京楹庭XX律师,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吉林松原某砖厂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为砖瓦制造销售,从事红砖销售直至2017年。2018年5月市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取缔关闭市辖区内实心粘土机砖厂的通告》。随后,县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取缔关闭实心粘土机砖厂的通告》。
该通告载明: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机砖厂属于“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开采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策”,有关部门已经停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为此,县有关部门决定依法对辖区内违法砖厂强制取缔关闭。
2018年5月多部门对砖厂的砖窑进行强制拆除,未对机砖厂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财产造成损坏。该砖厂认为县主管部门拆除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对砖厂申请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便意味着能够获得赔偿,其实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联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法院明明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却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件。这是为什么呢?行政行为违法分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结合本案件分析,本案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程序违法,而非实体违法,本案拆除行为具有实施依据即案涉县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取缔关闭实心粘土机砖厂的通告》,且该通告的具体内容之一即为“拆除生产用砖窑”。
因此本案拆除行为虽程序违法,但砖厂的砖窑因相关规定已不具有合法性,已不属于应予赔偿范围中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另外,《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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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