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7 13:57: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基本案情
李某系宝鸡市某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宝鸡市XX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XX村城改办,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李某作为乙方与甲方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对于乙方住房面积做了确认,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2015年10月2日,李某将房屋腾空并向XX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2016年9月,XX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李某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2016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鸡市XX区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1.XX村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系代XX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XX区政府承担。
2.XX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
1.《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2.本案中,XX区政府在李某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也不违背李某的意愿。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XX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并未对李某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XX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XX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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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