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原系程序违法!

时间:2021-01-07 13:42: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马鞍山市XX区人民政府发布《XX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某名下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所载房屋信息规范详细。2012年12月,XX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案涉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XX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某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XX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某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中,马鞍山市XX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徽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某并公告,致使艾某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应依法撤销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分析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法律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案件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