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是否有可诉性?在实践中要这样判断

时间:2021-01-18 13:48: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事实

  某公司与某市民政局之间对于某大楼存在纠纷。2012年11月,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会议纪要》针对涉案房产有关问题议定了相关事项,其中两项内容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一是要求有关国土、建设等部门停止办理涉案房产的相关产权证件;二是要求有关法院暂缓受理、审理和执行所涉相关案件。其后,因有关省人大代表对此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提出建议,省人大会议发布文件督促有关部门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办理反馈,省高院、某市人民政府也相应开展调查、督办等工作。2014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对涉及某公司的系列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依法正常进行。2014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发出《关于要求规范办理证照的通知》,要求对涉案房产中相关手续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尽快予以办证,同时今后在工作中要做到严格、依法、规范操作。2015年5月,某公司认为涉案《会议纪要》对涉案房产的相关办证、诉讼等造成了重大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中,会议纪要议定事项明显超越行政职权范围,属重大、明显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并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无论是否停止执行,实际影响都已经存在并且需要相关部门采取一定措施来消除,所以依法都应属无效且应被作出认定违法和撤销的判决。政府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也就不具备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性。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企业主在发现政府会议纪要及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时,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处理政企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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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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