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5 16:12:3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四川省XX市XX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会议纪要,决定对该县XX纸业公司进行关停征收。根据会议纪要,县政府安排镇政府于2013年9月与XX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XX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镇政府受让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XX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镇政府接受了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由县政府、镇政府共同支付了部分补偿金,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XX公司故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界定行政协议有以下四个方面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通过镇政府与XX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永佳公司资产,让XX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系行政协议,相应违约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
律师分析
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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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