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1 14:25: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01年,A公司与日照一中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共同创办XX学校。2002年11月,经日照一中同意,A公司将合作办学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给B公司。之后,B公司与日照一中就有关办学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已审理终结。
2008年9月,日照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由日照一中接管运营其与B公司共同创办的XX学校。B公司对该会议纪要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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