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2:29:21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科[2008]1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从转发文件之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必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二、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施工图审查中设置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施工、销售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意见相一致。
三、建设单位应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栏),其公示内容应满足 规定要求。
四、房屋销售单位应在房屋销售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栏),其公示内容应满足 规定要求。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六、加强建筑能耗检测,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建筑能耗测评标识。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