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2:29:2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理的决定
(黑建安[2008]45号)
齐齐哈尔建设局:
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8年施工的黎明家园居住组团1#、2#楼、名人小区6#、11#楼、32#楼等工程期间,经齐齐哈尔市建设安全监察站检查,在安全防护、起重机械使用、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先后下达13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情况下,仍拒不整改继续施工。2008年7月20日,名人小区11#楼在进行粉刷工程时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承建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造成1人死亡事故,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决定责成齐齐哈尔建设局对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处罚。
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厅决定对齐宏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特此决定。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