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

时间:2014-12-27 22:29:2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5-03-1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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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发法字[2005]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解决好日益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切实保护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和市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市政府决定,把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边学边改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创新执政理念、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按照“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理念和“重在预防、防治结合,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及告知承诺制度,切实把住新项目的污染控制关   把好新项目的污染控制关是从源头上防止噪声扰民问题发生的 要环节。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本着“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原则,对居民区设立开办的项目依法进行详细的分类,制定分类名录,在各区的联审大厅公示,实行公开透明的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对居民居住区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由环保部门负责提出统一的环保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由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发给申请人,让申请人了解有关环保要求。二是实行禁办告知制度。对易产生严重扰民噪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居民居住区或居民楼内开办的项目,工商、环保部门要在申请人提出开办申请时,当即告知其应另行选址或调整开办项目类型。三是实行环评告知制度。对属于环保告知承诺和禁办告知项目以外,有噪声、振动、烟尘、废水、辐射等排放,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验收的项目,工商部门应当告知其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通过环保部门把关,采取有效的污染预防措施,使项目可能对居民居住区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通过分类管理、共同把关,尽可能从源头上把住扰民噪声的控制关。   二、建立业户环保诚信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强化事后监督和日常管理是建立防治扰民噪声污染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为此,一是要建立环保部门、业户及社区群众三元环境监管机制。环保部门要将环保包片管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工作职责等在办事处和社区中公示;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把做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重点是发动社区内热心环保的群众组建一支环保志愿者、监督员队伍,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业户的环境保护监督;环保部门还要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密切配合,逐步建立一支业户内部的监督员队伍,从而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形成环保部门主导、企业内部监督和公众外部广泛参与的三元环境监管新机制。二是要实行业户环保诚信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起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业户的环保诚信电子档案,并根据片内业户的环保自律和信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对重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好、没有群众投诉记录的业户,评为“绿色单位”,实行环保挂牌免检保护,鼓励业户强化环保自律意识;对有一定环境污染问题,并正在积 治理整改中的业户,评为“蓝色单位”,对这类单位要帮助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督促企业积 解决环境问题;对消 对待污染治理、群众投诉多的业户,评为“黄色单位”,对这类单位要“亮黄牌”,通过三元监督机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发现问题严管严罚。在此基础上,要强化动态管理,根据业户的环保信誉和自律表现变化情况,随时对业户的环保信誉等级进行调整。   三、建立健全扰民噪声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制度,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分类治理提高扰民投诉的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也是建立防治扰民噪声污染的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为此,一是要实行统一受理制度。保留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环保12369投诉电话为市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统一受理扰民噪声信访和投诉的热线电话,对群众反映的各类扰民噪声投诉电话统一进行登记和统计。二是要实行归口办理和限时办结制度。12369投诉受理中心对群众反映的各类扰民噪声投诉电话统一进行登记和统计后,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以分转督办联单的形式转相关部门办理,一般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反馈单的形式向12369投诉受理中心反馈。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接到噪声投诉电话后,应立即报12369投诉受理中心统一转办,对接到的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扰民噪声投诉案件也可以直接办理,但应在受理的同时立即告知12369投诉受理中心备案,办理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12369投诉受理中心反馈。以便于环保部门对全市各类扰民噪声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跟踪问效、统计分析和反馈通报。   四、健全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和难点案件联合执法制度,确保扰民难点问题得以根治 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是推动难点问题解决的有效行式。为此,一是要坚持实行噪声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将市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更名为市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平时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工商、公安、行政执法、文化、综合整治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各有关部门扰民噪声办理情况,协调研究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二是实行难点问题联合执法制度。对需要综合治理的难点问题,可采取协同行动,联合执法的方式,集中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的手段,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和相关知识的经常化宣传机制,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自律、守法意识 搞好宣传和教育是建立防治扰民噪声污染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保证。为此,一是要通过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普及噪声防治知识。环保部门要把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相关知识补充纳入全民环境教育教材,促进噪声防治知识的普及。二是要利用好各类媒体加强经常性宣传。环保、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设计和开辟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等,广泛、连续、集中地向社会公众和业户宣传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主动争取业户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三是要以长效活动为载体搞好宣传。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开展“安静小区”和绿色小区、大院、企业、饭店等绿色创建工作,使越来越多的小区和单位在水、气、声、渣排放等方面达到环保要求,避免扰民问题的发生。四是要实行建设项目夜间施工公告制度。大型市政建设项目(含项目)夜间施工要通过我市各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其他建设项目(含拆迁项目)可通过媒体公告,也可以将印制的公告在周围居民区、居民楼醒目位置张贴,争取受影响群众的理解,同时便于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建立监管职责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投诉案件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加强对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对效率低下及不作为等问题的责任追究是确保机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为此,一是建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办理不及时或不按办结时限要求办结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列入行政效能督办项目,并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规定对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对不依法作为的,由市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列入执法监督督办项目,并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对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将两方面机构的监督电话在媒体公布,使群众可以对有关监管部门久拖不决或执法不作为的问题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尽可能为人大、政协围绕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委员视察提供方便。并对群众直接反映到人大、政协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三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媒体可以自行设立舆论监督电话,通过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作为或执法不到位问题进行跟踪报道,推动噪声扰民问题的解决。   效能监督投诉电话:87621728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84591110 附件:1、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分工;    2、城市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环保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环保告知承诺书。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扰民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分工   环保部门:   1、 负责环境噪声污染整治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工作。   2、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3、 负责整治宾馆、饭店、酒家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   4、 负责整治金属切割、建材加工、印刷厂、汽车维修等营业点产生的噪声。   5、负责整治商业经营性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的卡拉OK噪声。   6、负责整治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产生的噪声。   公安部门:   1、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   2、对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的查处。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的查处。   4、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的查处。   5、对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为的查处。   6、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行为的查处。   7、对机动车停车场产生的噪声的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   1、负责对无工商执照和超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缔和查处。   2、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取缔噪声扰民的露天烧烤。   交通部门:   1、负责配合环保、工商部门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汽车维修企业的扰民噪声。   2、负责整治居民区公共汽车站点扰民噪声。   文化部门:   1、负责整治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的室内音量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   2、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 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性许可证。   铁路部门:   负责整治因铁路机车行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造成的环境噪声。      各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区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组织本区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市场办、各街道办事处,重点针对辖区内的马路市场、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等难点扰民噪声污染源组织进行综合整治。 附件2:   城市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环保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一、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的项目名录   (一)办公服务类   1、翻译服务   2、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   3、电脑排板、装订服务   4、复印、传真、电话服务   5、名片印制、刻章服务   6、电脑喷绘、晒图服务   (二)便民服务类   1、家庭服务   2、托儿所   3、婚姻服务   4、理发与美发保健服务   5、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社   6、临时看护服务   7、自行车存放服务   8、修鞋、拉索,配钥匙,擦鞋服务   9、自行车、照相机、钟表修理   10、小型便民商杂店   (三)各类中介服务性机构   二、实行禁办告知制度的项目名录   (一)在居民居住区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项目:   1、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   2、空车配货场点   3、加工场点   4、废品收购站   (二)在居民楼内禁止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项目:   1、机动车修配厂;   2、印刷厂;   3、加工厂;   4、歌舞厅;   5、酒吧。   三、实行环评告知制度的项目   对属于环保承诺告知和禁办告知项目以外,有噪声、振动、烟尘、废水、辐射等排放,需要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测验收的项目:   1、粮食及饲料加工   2、植物油加工   3、屠宰   4、肉禽类加工   5、蛋品加工   6、乳制品加工   7、方便食品   8、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9、果菜汁类及其它软饮料制造   10、服装制造   11、鞋业制造   12、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13、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14、建材、门窗、铁艺加工和机械半成品加工、组装   15、电子配件组装   16、仓储   17、批发、零售市场   18、餐饮   19、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   20、彩扩点及其它社区服务设施   21、娱乐服务   22、音乐厅   23、医院   24、疗养院   25、专科防治所(站)   26、卫生站(所)   27、胶片洗印 附件3:   环保告知承诺书   开办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为保护居民的居住环境,维护居民的环境权益,特告知你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办项目中应当做到:   一、在开办场所进行装饰及改造期间应不产生噪声扰民污染,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不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活动。   二、在经营场所不安装和使用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   三、不在户外使用音响设备,干扰他人生活;在22时至次日6时,不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经营活动。   四、不从事超项经营活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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