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全省清

时间:2014-12-27 22:29: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1-04-3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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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制定的《全省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 2001年4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制定的《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和《办法》),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重点 重点对现有网吧等上网业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网吧数量过多过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活动、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传播违规信息内容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二、方法和步骤 根据国务院部署,按照“积 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对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一)准备和宣传阶段(5月15日前)。在《黑龙江日报》等媒体上发布《通告》,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舆论准备。 (二)调查>底,集中整治,重新办理登记阶段(5月15日-7月20日)。根据《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重新办理登记。 重新办理登记或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在省会城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设在其他地、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设在县城及乡镇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措施。 2、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设在省会城市的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25台;设在其他地、市的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20台;设在县城及乡镇的上网计算机不得少于15台。 3、网吧等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要在门前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4、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手段,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5、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应配备相应的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有两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需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6、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新办理登记或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凭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重新登记者持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县或县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重新办理登记或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必备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登记的应在7月20日前)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2、获得批准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登记的应在7月20日前)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3、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重新登记的办理重新登记注册)。 4、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业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注册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未取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业务。对发现违规行为经核实后,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及有关,对其作出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处罚结果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5月25日前完成调查>底工作,进行情况统计。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在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后,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21日-7月31日)。由省通信管理局、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组成若干联合检查小组,对全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这次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是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为加强此项工作,在省通信管理局设立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负责审查营业场所的场地、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项目;负责监督业务质量。公安部门负责核发批准文件和对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负责审查场地的安全和安全设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和网吧安全管理软件、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等;负责查处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文化部门负责核发批准文件和对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或以网吧名义利用局域网、单机硬盘存储游戏变相从事经营性游戏活动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前置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互联网内容业务提供者开办电子公告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制,履行用户登记等程序。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者(ISP),不得为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一旦发现违反此规定,将依法追究该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对网吧中违规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关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应及时依法予以配合执行。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对违规场所进行举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县以上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行业自律、自查自纠,教育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健康上网,抵制违规经营场所。省通信管理局要将依法批准的上网业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管理部门自身监督约束和惩处机制,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上网业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业务业健康发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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