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时间:2016-03-15 13:04: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集会通过)
章总则
条为增强都会办理,保障都会建设顺遂举行,掩护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都会规划区内国有地盘上,因都会建设需要拆迁衡宇及其从属物的,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衡宇拆迁允许证的建设单元或者小我私家。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衡宇及其从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度授权的国有衡宇及其从属物的办理人)和被拆除衡宇及其从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都会衡宇拆迁必需切合都会规划和有利于都会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划定,对被拆迁人赐与赔偿和安顿;被拆迁人必需听从都会建设需要,在划定的搬家限期内完成搬家。
第六条国务院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天下的都会衡宇拆迁事情。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或者人民当局授权的部分(以下简称衡宇拆迁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会衡宇拆迁事情。
第七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增强对都会衡宇拆迁事情的带领。对在都会衡宇拆迁事情中有突出孝敬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赐与奖励。
第二章拆迁办理一般划定
第八条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需要拆迁衡宇,必需持国度划定的核准文件、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衡宇拆迁主管部分提出拆迁申请,经核准并发给衡宇拆迁允许证后,方可拆迁。衡宇拆迁需要变动的,必需依法取得地盘使用权。
实行衡宇拆迁不得逾越经核准的拆迁规模和划定的拆迁限期。
第九条本地人民当局可以组织同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前提的都会和都会中实施综合开辟的地域,该当实行同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该当是取得衡宇拆迁资格证书的单元。
衡宇拆迁主管部分不得接管拆迁委托。
第十条衡宇拆迁允许证一经发放,衡宇拆迁主管部分该当将拆迁人、拆迁规模、搬家限期等以衡宇拆迁公告或者其他情势予以发布。衡宇拆迁主管部分和拆迁人该当实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诠释事情。
第十一条拆迁规模确定后,由本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衡宇拆迁主管部分通知衡宇拆迁地点地公安部分停息管理向拆迁规模内迁入住民户口和住民分户。因出生、武士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核准后,方可管理。
第十二条在衡宇拆迁主管部分发布的划定拆迁限期内,拆迁人该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就赔偿、安顿等问题签署书面协议。
赔偿、安顿协议该当划定赔偿情势和赔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所在、搬家过渡方式和过渡限期、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赔偿、安顿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构造管理公证,并送衡宇拆迁主管部分存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衡宇,代管人是衡宇拆迁主管部分的,赔偿、安顿协议必需经公证构造公证,并管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赔偿情势和赔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所在、搬家过渡方式和过渡限期,经商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核准拆迁的衡宇拆迁主管部分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准拆迁的衡宇拆迁主管部分的,由同级人民当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院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