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29 16:24:0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新闻回顾】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对被征收人“奖励”
该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前进行“维稳”评估
该条例草案对征收程序也做出规定,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草案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草案需进一步修改
会议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考虑到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 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另一面解读】
新拆迁条例若按“二稿”来执行 有些拆迁悲剧可能仍无法避免
通过专门约请我省几位法律专业及资深律师,对新拆迁条例予以另一层面的关注,我们试图结合今年以来轰动 的一些拆迁案例,具体探讨新规的进步与欠缺。
事件 1
无锡别墅拆除
■事件回放:
无锡市12户业主花了40万购买的别墅,拆迁方只肯补偿14万。不可思议的是,今年12月7日,就在省高院还在就此事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一位陈姓业主早上送孩子上学,等回到家,自己的别墅已经被夷为平地,房内的所有物品全部消失。
就发生在前不久的无锡别墅拆除事件,矛盾的核心是补偿,40万买的别墅只肯补14万,业主当然一万个不愿意。不愿意怎么办,趁业主送孩子上学,拆除!那么,比照正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新拆迁条例,这一让人愤慨的拆除事件能否避免呢?昨日,我省专业给了基本上能避免的乐观答复。
这边提起诉讼,那边肯定不让拆
新条例第25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新条例写得很清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才能提出拆除,注意,不是他们自己拆,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昨日,我省一位法律专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以前不久轰动一时的无锡别墅拆除为例,“因为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业主陈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并且官司还打到了省高院,然而最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这边厢省高院的裁决还没下来,那边厢房子被拆除掉了。我对照过老的拆迁条例,发现这点原来老的条例是认可的。”
他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老拆迁条例第15条的说法,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不满,可向法院申请行政讼诉,不过讼诉期间,拆迁人完全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条旧规定根据的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有时会带来很荒唐的结果,比如官司还打着,房子拆掉了。”
“这种情况,新条例执行后,应该就不太可能出现了。例如无锡这位陈先生, 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他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拆迁方就不能提出拆除。起码,得等到法院先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然后,如果陈先生还是不搬走,拆迁方才能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接下来,法院可以对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这个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法院可依法裁定不允许拆迁。”该专业还强调,新条例特别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这点还是很人性化的。意味着,陈先生的家,就是最终被法院裁定要执行拆除,拆除前,他们家也能搬入一处周转用房里,而不是像现实已上演的那样,他家中的所有物品不知去向。”
法院偏袒政府的疑虑挥之不去
拆除的权力没给政府,改给了法院,正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新拆迁条例中,取消行政拆除这点被舆论认为是最亮点 ――不管怎么说,政府要强制拆迁居民的房屋,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行政拆除从此走进历史,这无疑有着从人治走向法治迈出一大步的标志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裁决拆除时到底会不会偏袒政府,却成了挥之不去且普遍存在的质疑。“被拆迁户很容易就陷入政府与司法机关联合起来对付他们的怀疑中,再加上,哪级法院能够受理、裁决当地政府的拆迁决定,以及被拆迁人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向上申请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哪儿,这些事关拆迁户利益的问题,新拆迁条例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我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业对此颇为忧虑:改行政拆除为法院拆除,避免政府自说自话,值得肯定,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强制拆迁一旦拆不下去,焦点还是会集中到官民矛盾上,这样既损害行政权威,又损害司法权威,导致公信力的丧失。
事件 2
“血房地图”
■事件回放:
还记得今年10月时,先是在微博走红之后迅速网上热传的一份“血房地图”吗。这是张由网友自发制作的标注有暴力拆迁事件发生地的电子地图,它用一种 其特别的方式,表达了民众对暴力血拆频繁的不满。让人欣喜的是,正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新拆迁条例,旗帜鲜明地对血拆说了“不”。
“今年以来,各地暴力拆迁不断,血房地图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民众的不理解还有不满逐渐达到了顶点,不能再这样下去了。”昨日,有法律专业对本报记者评说,网友可以通过制作血房地图这样的方式,表达他们的一种良好愿望,但你不可能就通过这样一张带血的地图就阻止拆除。“彻底避免暴力拆迁,新拆迁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做了这方面的尝试。”
新条例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新条例第2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可能起到震慑作用的应是追究有关责任人刑责这点。”这位专业指出,像一起发生在河南郑州的血拆,拆迁人员竟在明知楼内有人的情况下把推土机推过去,令人发指,无异于杀人嘛!“按照以前的规定,有关责任人不用承担太多责任,大不了,也就是行政撤职。但按照新条例,他们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哪怕最后是判暴力胁迫间接杀人,也绝不会再如原先般撤个职那么轻描淡写。”他援引山西太原一起血拆案的处理道,“太原警方刑事拘留涉案犯罪嫌疑人12名,并对涉案的一副区长立案侦查。希望以后,都能这样发生一起血拆,就刑拘一批官员,让直接负责人,还有主管官员跑不掉,看以后谁还敢无视生命!”
不过,记者采访中也发现,法律界人士多数认为法律法规至多通过一些条款对某些行为进行约束。要真正地彻底地避免暴力拆迁,杜绝血拆事件,归根结底,还得让决策者们从心底油生而出那种对生命、对法律的敬畏,现实恰恰是,一些决策者们奉行的是“没有拆除就没有城市化”,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克服简单粗暴,成了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全新命题。
事件3
宜黄拆除
■事件回放:
今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拆迁户钟如奎家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3人被烧成重伤,9月18日凌晨,钟如奎大伯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舆论的密集关注下,9月17日,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后宜黄县委书记、县长双双被免职。
“姑且不论宜黄事件中是否存在拆迁人暴力执法或者被拆迁人行为过激,就事论事讲,宜黄事件的核心应该是: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方案,被拆迁人不接受。”昨日,我省一位资深律师这样直言。
宜黄事件的核心:拆迁补偿方案钟家不满意
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宜黄事件当事双方就补偿问题根本谈不拢,而且这个谈不拢旷日持久达3年之久。
拆迁方的两种安置方案:一是货币补偿,给予钟家货币补偿414612元,装修价值及各项安置补偿费另行计算;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在与钟家房屋相隔60米左右的同一地段进行房屋置换。同时为钟家批建三户宅基地供其建房,总面积为360平方米,并将钟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对这两种方案,被拆迁方钟家均不接受。
按照新条例,拆迁补偿是不是一定谈得拢
现在的关键是,如果按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新拆迁条例,双方就折迁补偿是否就一定谈得拢呢。
“钟家最想要补偿同等价值的房子或地段,或者300万。但拆迁人的补偿方案只有41万多,两者相距实在太大。那么,究竟听谁的,新条例里明确了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明确这点有进步意义。”该专业表示,这意味着,补偿多少钱,既不由拆迁人也不由被拆迁人说了算,而改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说了算。
“不过,这个理论上的进步,在实际操作空间中,因为我国的国情,最后能不能这么理想,就比较难说了。”这位处理过多起拆迁纠纷的律师坦言,众所周知,各地的房产评估机构都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新条例还特别规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就是当地政府,那明显政府就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评估价格以及复核评估时是不是公正很难确保,也很难让相对弱势的一方信服。
“还有一点,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界定也太模糊,一个最简单的问题,这个市场价格到底是指在房产交易市场报备的交易价格,还是中介挂牌价,没说。”他认为,解决办法也不是没有,那就是彻底改变现在的评估模式,改由异地评估或者真正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斩断评估机构与拆迁人之间的利益联系,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才容易被被拆迁人接受,便于操作并便于监督。”
申请行政诉讼,也还是解决不了补偿分歧
宜黄事件中有个很明显的事实,即双方就补偿问题的谈判长达3年。然后,3年后,悲剧发生了。“对这种谈不拢,新条例也有规定。”
“套用新条例的说法,宜黄事件中的拆迁方, 先还是应该跟钟家谈判,然后到一定期限后,谈不拢,拆迁方也要拿出个补偿决定来,并公告之。接下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钟家,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一个问题跟着就来了。”这位专业进一步阐释道:宜黄事件的拆迁方是当地政府,钟家人自不会傻到申请行政复议,最可行的方式就只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的尴尬是,新条例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能解决程序问题,不能解决实体问题,就是说,对于钟家提出的行政诉讼,法院至多做出撤销这条行政决定。然后再找机构再评估,原地打转转,却不能就钟家最关心的补偿具体金额做出裁决。除非条例升级为类似于物权法这样需要 人大制定并通过的法律。”
【网友之声】
质疑者担心“换汤不换药”
也有网友表示出担心,网友“杰出一号”:新的拆迁条例通过了,钉子户高兴了,成本提高了,房价又要涨了……
网友“史小东”:“新拆迁条例”获国务院原则通过。取消行政拆除,改由法院拆除。换汤不换药!”
网民“fkugfw”:在司法不独立的地方,司法拆除具有行政拆迁同样的效果。
网上亦不乏理性的网友,其中网名“武当山刑警”的网友说:征地拆迁必须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则之上――如尊重群众合法利益、商业拆迁必须严守公平自愿、公益拆迁应当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行政和司法权力应该保持中立并超脱于任何利益方。
网友称还需看实施效果
更多的网友认为,善政还需善行。“兔子薄荷糖”:国务院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这意味着什么?是否在拆迁执行中真的可以依法操作?是否可以杜绝拆迁拆死人的现象?这条政令是否奏效,有待公民考察……
网友“狼头长啸”也表示,经过三年来的反复修改和征求各方意见,《拆迁条例(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了。我认为立法只是基础,实施才是关键。但愿立了好法能够不走样地贯彻实施才好,才能造福于人民。
相关阅读:拆迁“变法”大事记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
《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9年12月7日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 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 国务院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业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 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人大法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 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关注,由国务院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 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15日“新拆迁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