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电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时间:2014-12-28 12:02:5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甘商务产业发〔2013〕244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3-06-06 关键字:甘肃 机电产品 外贸
【阅读全文】

一、总 则

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区域性出口品牌,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的函》(商贸函〔2011〕62号)和《商务部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工作总体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机电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我省一定区域范围内某一机电类产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和竞争优势、较高知名度、产业链条较长、配套体系较为完备、加工制造企业相对集聚,对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有显著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聚集区申报示范基地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获得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进行协调、管理。

二、认定原则、模式、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培育产业集群、突出产业特色。逐步延伸产业链,培育带动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发展体系。

(二)行业领先,国际化发展。示范基地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积 参与国际竞争,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特色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省内(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三)科学公开,择优扶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程序运作,择优扶强,适当兼顾。

第五条 建设模式

(一)产业园区模式。依托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经济园区。

(二)行业龙头企业模式。依托省内排名前列,在 有一定影响的行业内龙头企业。

(三)县域经济发展模式。依托县(区)行政辖区内由中小企业集群形成的特色产业链。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特色产业基础完善,配套体系健全,出口规模较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骨干企业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

(二)企业具备较大的生产规模,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每年应有一定的经费用于研发。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盈利能力。

(四)当地政府对产业发展有中、长期发展规划,能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出口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推动产业出口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

(五)示范基地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口规模在 同行业占较大比例,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认定范围

结合全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现状,重点围绕石油化工、重大装备及成套设备、石油钻采及计量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电工电器、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集成电路封装、装备制造、有色冶金、能源电力等行业相关产品,培育认定一批省级示范基地。

三、申报及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示范基地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或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和出口情况。如产业名称、企业数量、龙头企业情况、一般出口企业情况、产品内外销情况、国内外市场占有情况、自主品牌建设情况、产业优势、研究开发能力、国际商标注册情况、国际认证、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国内外标准制定、行业协会、产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基本情况。

(三)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包括: 和省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展示平台、信息平台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四)示范基地申请表(附表一、三)。

(五)申报示范基地重点企业情况汇总表(附表二)。

(六)示范基地特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申报基地获得 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协会产业基地认定的证明材料。

(八)当地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为产业发展和出口提供的有关政策文件、推动该产业发展和出口制定的政策措施等。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商务局,市、州商务局进行初审筛选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商务厅(甘肃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省商务厅在收到各市、州申报材料后,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成示范基地专业评审小组,对申报基地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听取申报单位的汇报、审查申报材料、现场质询等方式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备选名单。

(三)对入选的示范基地经对外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授予“甘肃省机电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标牌和证书。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管理机构

示范基地所在地设立示范基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对示范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方式

省商务厅与市、州商务局共同负责对示范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示范基地的准入机制,加强对示范基地的定期考核,建立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定期对基地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建立基地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二)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落实本地区的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促进示范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政策和境外市场信息。

(三)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收集和统计有关示范基地数据和信息,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送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出口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示范基地、示范基地企业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四)建立示范基地之间的交流机制,通过政策通报、信息发布、定期交流和培训等方式,促进各基地之间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五)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每3年考核一次。对发展良好的示范基地加强宣传,并给予政策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摘牌。

(六)对已授牌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企业,如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五、考核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配套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及对示范基地的支持措施和办法;示范基地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出口发展等方面的配套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示范基地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推进作用;出口年度产值、利税增幅情况;示范基地内出口企业数量增长和年度出口增幅情况。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企业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规模效益发展情况;引进国外技术、关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消化吸收再创新情况;开拓境外市场及产品出口增幅情况;发展规划落实情况,重点是产业发展、出口增长、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情况。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甘肃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