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4:21 作者:楹庭律师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1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条 为了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 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 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
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及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内有关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州)伊斯兰教宗教团体协助伊斯兰教 性宗教团体共同做好信仰伊斯兰教公民朝觐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
第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设立,并且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完成义务教育的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学术会议,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培训或者学术会议的内容、规模、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