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4: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张掖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统一,坚持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县区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内设的法制科室,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 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科室或者法制科室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机关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和要求。
第十三条 提请市、县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机关内设的法制科室初审,并经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内设的法制科室进行审查修改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部门没有设立法制科室的,应当确定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五条 起草机关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1页[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