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04: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令2011年第72号 分类导航:资源能源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5-25 关键字: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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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常正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黄河中上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河滩地、人工水道、行洪沟道)及其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挖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非法越权审批。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执行。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县(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采砂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执行。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六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 长负责制。河道采砂必须保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和堤岸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沙资源,禁止乱采滥挖。

第二章 采砂规划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在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开发。
采砂规划应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相关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
第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的分布、储量情况进行实地勘查,以流域河段为单元,编制勘察报告、采砂规划、砂厂分布、砂石总量。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区采砂规划总量和市场供需,制定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控制砂场和开采量。
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可采期范围等。
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五)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六)管理措施。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 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 洮河、渭河及其它河流每年主汛期;
(三) 依法禁止的其他时段。
第十二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 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实施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所在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河道整治规划,当河道采砂与防洪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提交说明日开采量、年开采总量、开采面积、开采期限、开采时间、采运地点、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车辆运输路线、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领取许可证后,应当在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
(二)开采弃料要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
(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开采量、规费缴纳、下年度开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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