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时间:2014-12-28 12:05: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4-09 关键字: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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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已经2011年4月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督查落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形成落实合力。

(五)注重实效。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督查重点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三)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的推进落实;

(四)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

(五)省、市列实事的办理;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七)上级领导或机关在督查、检查工作时提出的指示要求和办理事项的落实;

(八)省政府和市委转办的批示件、督办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

(九)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十)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

(十一)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具体督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

(一)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列入督查事项,并编号登记。

(二)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县(区)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须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 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须如实向督查部门反映,由督查部门协调。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须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应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员催办。

(五)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须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应及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是否完成、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合规。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六)报告。督查部门须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各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应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注结。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督查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督查方法

第六条督查部门应结合实际,不断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落实效果。

(一)综合督查。市、县(区)政府对年度政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督查1次,确保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定期督查。对政府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省、市列实事等,按季度进行督查,跟踪落实,定期报告。

(三)专项督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或单项重点工作,由督查部门立项交办,指定牵头部门开展督查,限期落实。

(四)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或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牵头,抽组相关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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