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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金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金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继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99年以下,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其余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指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工矿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区域以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农牧、水务、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履行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进行登记、拍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确认和统一编号,建立资源档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应当列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范围的树木,应及时报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鉴定、确认。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管理实行签订管护责任书制度。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要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要立即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治理复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须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确有困难的,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 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
因特殊情况需移植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须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移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迁移,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采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长期堆放影响作物生长的遗弃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避让或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市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违法行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公安部门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时检查指导,致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