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税务局转发《 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时间:2014-12-28 12:06: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甘肃省 税务局 发布文号:甘国税函发〔2009〕383号 分类导航:财税审计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2-03 关键字:甘肃省 适用增值税 税率问题 转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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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税务局转发《 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383号

 

 

各市(州) 税务局,开发区 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 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 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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