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

时间:2014-12-28 12:06: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甘肃省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平人大常办发〔2009〕62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2-01 关键字:平凉市 一府两院 工作报告 满意度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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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人大常办发〔2009〕62号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平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30日平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  为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更加有效地发挥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

  (二)贯彻执行 的方针、政策情况;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财政预算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情况;

  (五)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六)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七)其他有必要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情况;

  (三)依法履行审判、检察工作职责情况;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其他有必要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 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人民政府一个部门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确定由相关工委对议题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或专题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情况。被视察、检查或专题调查研究的 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对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均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以决定该报告是否通过。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必须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中表明一种态度,弃权票和无效票不纳入统计,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票占到会组成人员有效票80%以上(含80%),为满意;满意票在80%以下(不含80%)、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50%以上(不含50%),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占50%以上(含50%),为不满意。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者,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作报告。如果第二次报告仍未通过,报告机关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对报告人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可以对其依法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予以答复;可以将审议及测评情况汇报市委,通过组织程序提出辞职、免职或撤销职务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在会议闭会后的7日内转交报告机关办理。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跟踪监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市“一府两院”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依照《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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