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

时间:2014-12-28 12:06: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221号 分类导航:交通运输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1-25 关键字:甘肃省 车辆 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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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 九部委《关于印发 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要求和 治超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以路为本”理念,完善治超监管体系和机制,推进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联合执法。

  2.坚持源头严防、路面严管原则。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登记、上牌环节,严防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加强货物运输市场源头的有效监管,严把货运市场准入关,严守重点货物装载场(站)。公路路政、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路面监管。

  3.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治理原则。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高速公路主要采取计重收费、入口阻截劝返的监管方式;普通干线公路主要采取依托站点、固定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农村公路主要采取以堵为主、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限宽限高限载的监管方式。

  4.坚持经济调节、堵疏结合原则。要在加强路面监控的同时,对合法装载车辆给予优惠鼓励,通过实施计重收费、绿色通道建设、重点物资运输通道建设、大型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等措施,促进交通运输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监管,实行标本兼治。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将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切实把好车辆标准、源头装载、货物运输“三个关口”,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或驶入。发展改革、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依法严厉整治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企业,遏制非法改装行为。对不符合 标准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登记和发放牌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域货物集散地和工矿企业进行排查,确定源头装载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人员派驻和巡查制度,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严格落实货运质量信誉档案考核、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建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数据库和“黑名单”,对严重超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通过媒体、网络等予以曝光,依法撤销其车辆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二)强化路面监管,实行统筹布控。交通路政部门要根据辖区路段超限车辆特点和规律,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在省级入口、重点桥梁、绕行严重路段和高速公路平行路段开展流动巡查,严禁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省交通路政部门与地方交通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实行区域联动,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与重点地方公路、农村公路出入口和重要节点位置的巡查。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桥梁进行技术检测与鉴定工作,切实做好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对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要会同公安部门立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明显限行标志;对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要封闭通行,尽快加固改造。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地方公路、农村公路特点及路况,逐路制定通行标准,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科学合理的限高限宽设施,设立限载标志。

  (三)完善监控网络,提升治超科技水平。省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统筹考虑、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综合治超”原则,以省际入口、市州出口和大宗物资产地、集散地、重要关口为重点,对省政府批准的36个治超站点进行调整优化,做到布局合理,站点适中。治超检测站和劝返站要按照“标识统一、设施先进、管理规范、信息共享”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服务区、停靠站、养护工区等场地、设施,就近建设。加快已批准的 一类站和二类站的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使用。今后,要将治超站点建设纳入公路附属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已建公路要逐步完善。省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全省地方公路、农村公路限行设施纳入公路附属设施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地方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要不断提高治超科技水平,尽可能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提高效率,防止交通拥堵。进一步推进治超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农村公路三级联网,实现全路况、全时段治超网络监控。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平台,推行交通路政、运管和公安联合执法,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车辆超限、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违章行驶等违法行为实施全方位检测、监管和处罚。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拦截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车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处罚超载等交通违法车辆驾驶人,及时录入交通违法信息。交通路政部门负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卸载和处罚,严禁以罚代卸。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暴力干扰、破坏治超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卸载放行规定,责令超限超载车辆车主或驾驶人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除运输无法卸载或不宜卸载的货物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罚款放行。建立全省治超联动机制,对逃避检查、强行冲卡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通报全省进行重点阻截检查,从重处罚。要加强治超队伍建设,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结合交通征稽人员转岗安置,调整完善治超执法力量。狠抓治超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落实“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实行治超重点岗位定期轮岗制度,严防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私放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为。

  (五)完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完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模式,降低合法装载运输车辆通行费负担,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扩大货物运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正常供应,确保铜铝铅锌镍、电煤、钢铁、重要设备等重点物资运输畅通,保障 和省内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对合法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免费通行。对运输化肥、电煤、灾后重建物资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和政策支持。同时,交通路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大件货物的运输保障,确保省内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根据项目单位及企业提出的大件货物运输申请,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做好通行路段重点桥梁、公路加固、改造等工作,制定大件货物运输通行保障预案,做好运输护送。给予经许可的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行便利,超限部分收取公路补偿费,在计重收费路段收取车辆基本通行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不同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权限,分别做好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调整加强治超工作机构,强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九部委和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健全治超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有效保证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省交通路政部门要在总结近几年治超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 提出立法建议,完善管理法规。各市州、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治超工作程序,完善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治超权限法定化、治超内容标准化、治超程序合法化、治超监督经常化、治超管理制度化。

  (三)加强监督考核,健全奖惩制度。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加大奖惩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在公路建设投资和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人员和责任车辆、责任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动群众。要深入开展治超工作宣传,利用公路沿线边坡、公路出入口等公路设施,大力宣传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形成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治超、理解治超、支持治超的良好社会氛围。积 探索群众参与的有效形式,通过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聘请义务监督员、实行农村公路与沿线村民签订保护协议等形式,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 性,形成“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治超新格局,切实保护好公路安全畅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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