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4-12-28 12:19: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穗府办[2013]41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3-11-11 关键字:行政决策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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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 、省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的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议题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 政府应当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六条 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 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目录管理: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二)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七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是政府及其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编制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报政府审定;政府办公厅(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事项,由政府办公厅(室)按程序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同步纳入听证目录。

第九条 经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由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实施。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与听证目录一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或听证目录。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目录、听证目录和有关通告、通知等,应当通过专题网页发布,方便社会公众通过专题网页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查询、提交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事项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视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

决策目录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与听证目录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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