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 经济普查的通告

时间:2014-12-28 12:19: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穗府[2013]32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3-12-30 关键字: 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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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 经济普查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 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我市将于2014年1月至3月全面开展第三次 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我市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摸清我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产业结构升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组织机构:广州市第三次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普查内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名称、经营办公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等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等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下简称“三证”)信息。

五、普查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上门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六、普查登记方法:先通过普查员派发普查告知书及普查表,普查对象按要求填写普查表,并准备好“三证”等资料,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逐户上门进行现场定位、“三证”拍照及以采集普查数据的方式开展普查登记。

七、各普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经济普查条例》及本通告的有关要求,准备好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及“三证”,并指定掌握生产、经营、财务、劳资情况的人员在现场配合普查员进行普查登记,按时、如实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八、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 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九、经济普查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普查对象收取任何普查费用,或假借普查获取其他利益。实施普查不得干扰普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经济普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告及其他普查规定的行为,可依法向广州市第三次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0—83126279)。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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