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时间:2014-12-28 12:22: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7-26 关键字:加工装配
【阅读全文】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 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 为促进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加强管理,根据 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省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以利用原有的厂场设备,也可由外商无偿或有偿提供设备和厂房建设资金。有偿提供的,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第四条   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按 有关规定及本条例,分别负责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合同)。 
   订立协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二)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三)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并组织工厂生产。 
   第七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提供签约人的身份证件、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资本信用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协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合同)各方的名称、注册法定地址、银行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务等; 
   (二)协议(合同)标的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外商来料、来件的名称、商标、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等; 
   (四)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原料消耗定额、废次品率、试产期和试产批量、验收标准和程序、使用商标、包装要求等; 
   (五)外商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技术服务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性能参数、新旧程度、质量、数量、价款及偿还办法、安装、试产进度、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六)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七)工缴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结算银行、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及担保条件等); 
   (八)保险; 
   (九)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 
   (十一)仲裁或其他处理纠纷的办法; 
   (十二)协议(合同)期限及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三)签订协议(合同)的日期、地点; 
   (十四)其他双方认为必须订明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 
   第十一条   企业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合同)、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招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必须按照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与被招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福利待遇,录用、辞退条件,合同期限等。 
   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三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执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必须遵守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和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保证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 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具、原辅材料、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生产管理用机、具等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已批准的合同免税放行。 
   第十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自用车辆,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批准,海关凭批件登记免税放行。 
   第十七条   外商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 限制进口的规定数量以内的生活用品,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保证金,用后复出。 
   第十八条   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买料、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第十九条   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 允许进口的,经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第二十条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凭批准的协议(合同)免税放行。 
   限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控制指标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社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管理费,税收,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口岸费,利润等。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属外商有偿提供的设备价款和厂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必须及时在当地开户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外汇截留在境外。 
   第二十三条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留成的外汇,可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企业留成外汇可按规定自行使用,亦可在外汇调剂市场参加调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取得工缴费收入的免税、减税,按照 的税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独立核算,建立专门帐册,执行 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所需进口的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车辆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期内,未经原协议(合同)审批机关和当地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得将其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企业须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核(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或用其他藏匿、伪装和伪报品名、规格、数量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套购 禁止和限制出口物资的;擅自将进口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在国内销售、私分、移作他用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第三十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套汇、逃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省企业承接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加工装配业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