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23: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5-22 关键字: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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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的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博在民主立法方面的功能,提升公众对我市地方立法的参与度,提高我市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新浪网和腾讯网设立立法官方微博,用户名为“广州人大立法”(网址分别为:http://weibo.com/gzrdlf和http://t.qq.com/gzrdfw)。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官方微博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立法官方微博的运行和管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予以协助和配合。  
   法制工委负责相关信息的拟订、采集、审核、发布和跟踪回复,并确定专人负责立法官方微博的管理工作。其他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微博信息的拟订、审核和报送。  
   第五条 本会立法工作应当在立法官方微博向社会公开,通过微博征集立法建议、征询公众意见、讨论立法内容、解答立法询问,征集参加立法听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与会代表等。  
   第六条 下列立法工作或者活动应当通过立法官方微博发布信息:  
   (一) 立法计划、规划项目征集及论证;  
   (二) 法规案征求意见;  
   (三) 立法调研;  
   (四) 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  
   (五) 法规案的通过;  
   (六) 法规的批准及公布;  
   (七) 立法后评估;  
   (八) 法规清理;  
   (九) 回应公众的立法意见;  
   (十) 其他需要发布微博信息的立法工作或者活动。  
   第七条 发布微博信息应当及时、高效、客观、准确。  
   第八条 法制工委应当建立立法官方微博与广州人大门户网站的联动机制,构建网络民主立法的综合平台。法规草案文本及其他征求意见文稿登载在广州人大门户网站,工作人员拟订、发布微博信息时应当建立相关链接,指引公众在广州人大门户网站上查阅和获取相关资料。  
   通过立法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同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的,微博信息不得与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信息内容相矛盾。  
   第九条 立法官方微博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法制工委需发布立法信息的,由立法项目经办人员拟订信息,填写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经相关处室负责人核稿后报法制工委负责人审核。  
   其他委员会需发布立法信息的,由立法项目经办人员拟订微博信息并填写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本委员会的信息联络员核稿、处室审核并报本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信息联络员送交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发布。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发布的立法信息,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审核同意后三十分钟内发布。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应当对其拟订的已发布的微博信息进行跟踪。  
   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回复一般信息。  
   需要对主要问题和敏感问题进行回复的,由拟订主帖信息的处室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填写微博回复信息登记表,经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送法制工委专职管理人员回复,对重大和特别敏感问题的回复,还应当报经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经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对有关立法工作或者相关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微博动态信息实时报道。  
   第十三条 各委员会立法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分类整理公众通过微博提出的立法意见,并按照规定印发有关会议,作为审议相关议题的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发布微博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禁止发布以下信息: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息;  
   (二)未经证实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三)涉密信息;  
   (四)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与立法工作无关的信息一般不在立法官方微博发布。  
   第十五条 法制工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官方微博信息复查工作,对微博内容和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需发布更正信息的,拟订原帖的委员会应当填写微博信息更正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微博信息发布审核表、微博回复信息登记表和微博信息更正审批表应当存档备查。  
   微博信息及跟帖内容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存档三年备查。  
   第十七条 法制工委应当加强对立法微博专职人员的管理,各委员会应当督促立法项目经办人员和信息联络员做好立法信息的拟订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法制工委和研究室应当采取措施对立法官方微博进行广泛宣传,逐步提升微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微博立法效益。  
   第十九条 办公厅对立法官方微博运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 以“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名义发布违规微博信息的,由所在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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