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

时间:2014-12-28 12:24: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文号:深财资规〔2012〕4号 分类导航:财税审计 建设规划 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4-26 关键字:深圳市 非税收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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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财资规〔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


      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成功缴款的市本级各类非税收入,其退付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 的非税收入,可以申请退付:

     (一)依法依规确认为误缴或多缴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发生技术差错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情形。

     第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五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罚)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向执收(罚)单位书面提出退付申请,并提供相关缴款凭证;

     (二)执收(罚)单位对退付申请进行审核。

     执收(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退付的,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经审核不同意退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并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对不同意退付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财政部门根据执收(罚)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系统退付申请表办理退付。

     第六条   缴款人申请退付时需向申请退付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书面退付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属部分退付的可提供复印件);

     (三)缴款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执收(罚)单位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执收(罚)单位审核意见书;

     (二)《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件1)或《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附件2)纸质件(需加盖公章并经领导审签同意),并通过系统报送电子件;

     (三)缴款人递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略)

        2.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略)

     

http://www.sz.gov.cn/zfgb/2012_1/gb789/201205/t20120530_1918000.htm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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