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1: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北海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实行政府主导、自愿申报、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注册地在北海市辖区内的拟上市企业。
本办法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北海市辖区内,已聘请了改制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向市金融办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取得市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第二章 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四条 建立北海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研究全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问题。联席会议承担以下工作:
(一)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二)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市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三)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提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人社局、统计局、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北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市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议题收集、整理;负责提出联席会议的召开;整理汇总上报拟上市企业名录;协调指导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及政策优惠等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有特殊事项需通过联席会议协调的;或者成员单位在审批审核企业上市过程中有特殊事项需协调的,可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金融办审核,提出召集联席会议。
第三章 资金扶持激励机制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扶持培育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九条 扶持资金项目及标准:
(一)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一次性给予该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改制工作资金扶持。
(二)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给予该公司30-50万元经费扶持。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40万元的资金扶持;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拟上市企业 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再增加扶持资金5万元;对每家企业的扶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改制上市的扶持资金申请采取申报核准制。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办报送申请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项规定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1.《北海市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股份制改制公司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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