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1: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卫生、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质量技监、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相关法规,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 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其它行业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坚持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的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性措施,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应及时报送环保、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水源污染情况,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取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 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 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