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22: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令2011年第67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11 关键字: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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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 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为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特殊原因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经征求上一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服务窗口。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工作量小或者服务项目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可以申请进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设置的综合服务窗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部门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四)检查指导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五)组织协调部门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六)负责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七)检查督促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八)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将政务服务职能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设置政务服务窗口;

(三)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职权;

(四)按规定配备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五)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并公布实施;

(六)参加联合审批或者承担牵头并联审批;

(七)完成其他政务服务工作。

第八条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依据授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按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四)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五)统计分析政务服务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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