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4-12-28 12:22:5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 分类导航:交通运输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1-27 关键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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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章 总  则
    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按照 制定的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电子政务,在信息系统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交通安全管理事项,方便申请人或者当事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查询交通安全信息或者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投入。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自愿、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而导致损害赔偿标准的差别。
第二章 非机动车、机动车
    第十三条  符合 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在指定位置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固封,保持端正,不得变形和遮盖。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放置在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内侧,无驾驶室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六条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反光放大牌号,喷涂的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营运载客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除出租汽车外的其他营运载客汽车还应当喷涂核载人数;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和图案,不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七条  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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