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2: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贺州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贺政办发〔2009〕200号
为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四、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与考核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