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

时间:2014-12-28 12:23: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贵港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贵价格〔2009〕39号 分类导航:计划物价 环保卫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5-21 关键字:城镇污水 处理费 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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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贵价格〔2009〕39号

 

 

广西贵港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格[200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价格[2009]136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的标准。该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收到一些地方反映城镇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的计算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实行分段累加计算。

  二、以月代收费总额150万元为例,代收手续费为3.5万元。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按5%计算。即2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计算,代收手续费计1万元;

  (二)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及以上不足4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即20万元至40万元的部分,按4%计算,代收手续费计0.8万元;

  (三)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即4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2%计算,代收手续费计1.2万元;

  (四)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1%计算。即100万元至150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代收手续费计0.5万元。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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