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9年规范

时间:2014-12-28 12:23:3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玉政办发〔2009〕126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6-07 关键字: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
【阅读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9〕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玉林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办法、通告等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我市全面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 的方针政策,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 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文件精神, 推进法治、诚信、服务型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使我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清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规范行政执法、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力求优化我市政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经过历次清理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应当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内容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 ,其它内容属于照搬照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该规范性文件应停止执行,不宜作修改处理。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四、清理方法

  各级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按照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建议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因时间长远等原因无法查实牵头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谁主谁次有争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确定提出清理意见的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自行负责清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五)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重新制定。

  五、清理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本方案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及责任,落实清理工作经费及人员,积 创造条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于6月10 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书面报市法制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名单、联系电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书面报送市法制办公室。

  (二)收集文件阶段:

  清理的主体或者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收集本机关制定、起草或者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时间顺序编排目录,经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确定。各单位接到审查确定后的反馈材料后按列明的文件范围、责任分工进行清理。审查确定的内容包括:

  1.该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2.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的责任部门或者责任单位。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于7月10 日前将本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文件目录(含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起草单位、实施单位)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其他清理主体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确定。

  (三)清理审查阶段:

  各级清理主体分级、分部门同步展开清理工作,对列入目录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分别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并上报。具体分为:

  1.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于8月10 日前将清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文本、法定依据等相关材料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核后,9月28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于10月 8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将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各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0月 23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送市法制办公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决定。于8月10 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送市法制办公室。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决定,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于10月23日前统一送市法制办公室。

  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含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制定机关不得讨论通过清理意见。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桂政发(2009)34号文件规定的清理任务完成时限前1个月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意见的审查报告。

  (四)结果公布阶段:

  清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清理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结果由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布。

  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认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清理决定中可以规定列入予以修改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并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要求

  (一)各级清理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制定本单位文件清理方案,协调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开展清理。

  (二)各级清理主体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总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

  (三)各级清理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同步进行,并落实必要的专项清理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按时、高质地完成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严格审核,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五)此次清理工作纳入我市本年度的机关绩效考评,对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本方案要求开展并完成清理工作的,造成规范性文件不得到废止,或不得到修改,或不得到公布继续执行的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