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3: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广西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等八委局关于河池市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驻河池中区直、市直各单位:
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委局《关于河池市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河池市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
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我市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15%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墙改[2007]4号)要求,提出我市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6亿块标砖,占全市墙材总量的45%以上。淘汰72个 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砖瓦窑炉以及265台技术含量低、性能落后的混凝土小型砌块成型设备。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和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节能6.85万吨标煤,节地807亩(按挖土2米深计算),减少CO2排放量3.08万吨,SO2排放量0.15万吨。新增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3亿块标砖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土地,节约能源,减少高硫烟气和CO2排放为重点,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导向和扶持作用,调整市场主体节约能源的积 性,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节能减排任务
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淘汰72个18门以下砖瓦轮窑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4.89亿块标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淘汰所有简易式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等落后装备;禁止投资新建单班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年混凝土砌块生产线。实现节地807亩,减少CO2排放3.08万吨, SO2 排放量 0.15万吨。
三、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一)2008年2月1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成立墙改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县(市)、区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本辖区内所有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生产企业的情况调查清楚并分类造册(分淘汰类和不淘汰类)。
(二)2008年3月1日至5日,进行公告阶段。各县(市)、区建设局(办)要将本辖区内淘汰的砖瓦和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名单报当地人民政府,在电视和报纸上公告。
(三)2008年3月6日至3月30日,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市)、区墙改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淘汰落后砖瓦和混凝土砌块工艺设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和引导企业配合政府工作,提前做好关停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2008年4月1日至4月28日,依法注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工作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淘汰落后企业下发关停公告,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依法注销或收回有关证照。
(五)2008年5月1日至7月28日,关停阶段。电力部门对被政府公告关闭的企业停止供电。
(六)2008年8月1日至9月28日,拆除窑炉设备,进行土地平整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淘汰落后窑炉设备及简易式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进行拆除,清理平整场地。
(七)2008年10月1日至10月28日,严查整顿阶段。各级建设、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违法违规擅自继续生产的企业进行查处。
(八)2008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检查验收阶段。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工作进行检查。
(九)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接受自治区检查验收阶段。
四、节能减排措施
(一)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办)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本辖区使用 明令淘汰落后产能的砖瓦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登记造册,于2008年3月5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同时,各县(市)、区建设局(办)要会同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把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在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使企业全面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关停并及早进行改造。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建设、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区别以下情况,查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
1.对使用18门以下砖瓦轮窑或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生产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注消《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发改部门取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安监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无证无照的不合法生产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经委部门责令拆除落后窑炉。取缔后的企业一律不得转产粘土砖。
2.对使用简易式混凝土小型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混凝土小型砌块成型机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安监部门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限期改造;对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按照 、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及时拆除落后窑炉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简易成型设备,并采用 产业政策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转产页岩、煤矸石、混凝土小型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可重新办理开业手续。由企业向当地墙改办申办登记备案,相应办理采矿许可、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对企业技术改造采用 、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窑炉工艺或先进的砌块成型技术,可享受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偿政策。
在下列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不得就地转产生产烧结砖:
1.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2.基本农田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距离内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四)各县(市)、区建设局(办)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向市建规委墙改办报告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对没有按计划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要实行“区域限批”,同时实行领导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墙改节能减排专项督察机制。
河池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墙改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不按期整改,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对违反 产业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未经工商部门年检或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土资源部门年检或核发采矿许可证,仍继续生产销售产品的无照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以及非法采矿取土烧砖和新建粘土生产线的,由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二)建立墙改节能减排举报监督机制。
河池墙改节能减排监督举报电话设在河池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墙改办,举报电话:0778-2200761。各县(市)、区发改、经委、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要设立事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监督,或采取暗访、现场报道、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进行舆论监督,以引起社会关注,抨击落后。建立墙改节能减排执法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大墙改基金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力度
(一)对现有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办法。即将轮窑改为年产规模为3000万块标砖隧道窑生产工艺、SO2和CO2排放符合 排放标准的,根据基金状况给予35—60万元的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二)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采用单机年生产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的,或转产墙板并采用机制墙板生产线,年生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企业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5—15万元。以上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分别和市、县两级按3:7的比例共同分担。
(三)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用地,对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节约用地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和采矿许可手续。
七、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池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由河池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部署全市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池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落实本方案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办)主要任务是负责督查本辖区开展淘汰关闭和整改落后产能工作,及时上报情况,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县(市)、区建设局(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节能减排宣传,负责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禁止使用 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指导,强化基金征收管理和扶持使用,落实执法检查专项经费,协助淘汰关闭和查处土窑烧砖,负责收集汇总统计节能减排资料,及时向河池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报告。
(二)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墙改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下达的目标任务,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在具体项目上,要列出关停淘汰的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负责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紧科学、合理编制好本地区砖瓦和混凝土空心砌块发展的规划工作。各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08年2月底前报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组织做好2008年度的考核验收。
(三)强化宣传,确保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积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