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4:2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8〕4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日
北海市海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要求,根据《北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北政办〔2007〕20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全面加强我市海产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监管,落实措施,规范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扎实做好小企业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
全市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为便于工作开展,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莫 桦 副市长
副组长:许 锋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永才 市质监局局长
祝小东 海城区区长
麦 斌 银海区区长
成 员:杨玲玲 海城区副区长
粟 红 银海区副区长
王铭枢 市卫生局局长
李 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詹友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泮文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余海啸 市商务局副局长
徐 坚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忠兴 市建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成员由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梁永才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落实工作。
三、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中规定的职责,辖区政府(含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组织协调,卫生、工商、质监、水产、商务、公安、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一)辖区政府(含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
辖区政府对本辖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辖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成立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制订本辖区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掌握本辖区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动态,对在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备案,各乡镇、各街道指定专人负责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对证照不全、无证照、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海产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通报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一起及时取缔。对辖区内利用闲置土地和租用辖区场地进行违法生产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二)卫生部门
负责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许可,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通报辖区政府及工商、质监、水产等部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海产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及时进行取缔。对流通领域销售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海产品进行查处。
(三)工商部门
负责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营业执照的许可,并将证照进行进行登记造册。将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通报辖区政府及卫生、质监、水产等部门。对无营业执照的海产品加工小作坊小企业及时进行取缔,对流通领域的海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海产品销售企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如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对不进行索证索票的海产品销售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质监部门
负责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海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海产品违法行为,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通报辖区政府及卫生、工商、水产等部门。对海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五)水产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海产品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和合理布局海产品生产和销售区域,监测海产品中药物残留量,严厉打击海产品中滥用药物的违法行为。
(六)城管部门
负责取缔各种乱搭、乱建、非法占用土地生产经营海产品的行为。
(七)公安部门
积 参与和配合海产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对制售假冒伪劣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并对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加以制止。
四、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工作,使海产品小企业小作坊经营者的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海产品质量安全系数不断提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杜绝重特大海产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我市海产品质量安全。
五、主要任务
(一)全面掌握全市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二)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的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建立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机制。
(四)制订海产品中长发展规划。
六、工作安排
当地政府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负总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海产品加工小作坊整治方案,组织乡镇村委、加工户召开海产品生产加工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海城区、银海区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市工商、卫生、质监、水产、城建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抓好落实。全市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 4月1日起至4月 15日)。由辖区政府负责、制订辖区内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方案,组织辖区内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召开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并于4月 16日前召开相应的整治工作部署会议,与市各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层层签定责任状。同时,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开展小企业小作坊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切实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调查建档阶段( 2008年4月16日至4 月30日)。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要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普查内容为辖区内所有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海产品种类及生产条件等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当地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数量、证照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建立起海产品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档案,建立长效机制动态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专项调查登记(见附件1)以村(居委会、社区)为单位进行,实行小企业小作坊业主动到所在村(居委会、社区)登记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调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自愿登记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员在自愿登记期满之后,开展核实调查,先逐家核实加工户情况,再对管辖区内是否存在漏报的小企业小作坊再次进行排查,确保一个不漏。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认真细致地汇总全乡(镇)、街道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填写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调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08年5月3日前将专项调查登记表和汇总表一并上报当地辖区人民政府海产品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由当地辖区人民政府海产品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再次汇总后将专项调查登记表和汇总表报市海产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梳理整治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各部门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照职责,密切配合,按照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将本辖区内的企业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具体分五步实施:
步,凡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海产品小企业小作坊,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立监管档案,按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的相关规定纳入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畴;对证照不齐全的,责令限期补齐证照;逾期不办的,按无证照经营组织有关部门取缔,其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予以取缔;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生产场所属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的,由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地处偏远地区、当地群众生活离不开、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的,在辖区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但必须实行严密监管。
第二步,梳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以村为单位,公示整治结果,把保留的小企业小作坊、列入取缔范畴的小企业小作坊名单张贴在集镇、村庄的醒目处,告知当地群众,发动群众举报无证无照小企业小作坊,引导群众消费。
第三步,凡允许保留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建立日常监管的五项基本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1.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限期整改和地处边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明确承诺遵守 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只在限定的范围内销售,承担食品质量安全 责任。承诺书要张贴在小企业小作坊的显著位置,并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存档。
2.实行开歇业申报制度。对季节性、临时性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或歇业时,应该向所在地食品监督员协管员报告。协管员要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在海产品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由辖区政府组织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3.实行严密监管的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满足食品安全三项基本要求。(1)即地处偏远地区、当地群众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的,在辖区政府批准允许的前提下,经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考核;(2)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要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要符合基本的卫生和生产要求,从业人员要符合基本要求(要具有健康证明,要经过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和防护);(3)原辅材料质量、海产品生产加工和运输以及储存应符合基本要求。
4.实行海产品简易包装并加贴产品销售范围的标签制度。纳入保留并实施监管的小企业小作坊,尽可能通过简易包装后销售,简易包装袋的显著位置要注明销售范围和食品可食用的期限。
5.实行保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质量卫生安全的三个环节、四本台账管理制度。三个环节就是要求企业管好进货质量、把好生产过程场地和人员操作卫生、把好依法添加这三个环节;建立四本台账就是建立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台账、建立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台账、建立产品送检情况台账、建立产品销售情况台账。
第四步,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巩固整治的成效。重点区域为无证无照、生产条件差城乡结合部的海产品小企业小作坊集中地区,如晒鱼坊、虾米坊。
第五步,生产地域较集中,生产与原材料产地密切相关且直接关系原料产地农民增产增收的海产品(如电建村的虾米、地角的墨鱼干),引导帮扶。即由辖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卫生、工商、质监、水产等职能部门指导协调,由政府划定地域,企业出资兴建,逐步建立我市海产品生产加工安全园。对于我市的海产品市场,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联合各经营户,成立联合公司等形式,建立集中的海产品分装车间,以联合公司的名义申办食品生产许证。通过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公司+农户)、协会推动等多种模式,使我市海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合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城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2008年5月25日前将列入严密监管的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名单汇总表(附件4)、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区域和企业名单汇总表(附件5)和提请政府取缔的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名单汇总表(附件6)上报市海产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08年5月25日前将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海产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情况纳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目标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专项整治工作在海城区、银海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海城区、银海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领导本地区海产品加工安全的重任,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办法,将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监督协管员,负责海产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同时,海城区、银海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的具体行动方案,并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海城区、银海区政府要把此次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对查办的违法案件要认真追查源头、查明流向,并依法追缴有毒有害的海产品;对涉案人员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使全市上下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组织宣传,广泛发动。海城区、银海区政府要协调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宣传整治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的海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对大案要案要做好跟踪报道,形成严打氛围,全面掀起新一轮的打假治劣高潮。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沟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度和方案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信息和总结材料。海城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开展海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报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了解掌握各地开展海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统筹各方力量,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完)